*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规则(修订稿)》的通知(2011)(发布日期:2011年7月13日,实施日期:2011年7月13日)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规则》的通知
(连政发〔2009〕3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规则》已经市十二届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三月十一日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市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进一步提高决策效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照《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市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是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重大事项的决策性会议,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三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组成,市长召集并主持;必要时,市长可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并主持。
第四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至两次,如有需要市长可以决定临时增加。
第二章 会议议题
第五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或决策以下工作事项:
(一)传达国家、省和市委重要决策部署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二)市政府制定的行政措施和重要规范性文件;
(三)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工作报告和议案;
(四)向省政府请示或报告的重要事项;
(五)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六)《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目标任务推进落实情况;
(七)城市总体规划、年度建设规划及实施计划、土地利用规划、重要专项规划及规划的重要调整;
(八)财政预决算,财政预算执行情况,重大财政资金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