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2009年市劳动模范推荐评选工作的通知
(连政发〔2009〕3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2006年以来,全市人民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奋发进取,开拓创新,扎实工作,为推动我市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涌现出一大批先进模范人物。为表彰先进,进一步调动全市人民加快建设国际性海滨城市、现代化港口工业城市和山海相拥知名旅游城市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开展2009年市劳动模范推荐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评选范围
2006年以来,在全市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工人、农民、科教人员、企业管理人员、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社会各阶层人员(包括外资企业、私营企业和港澳台资企业从业人员及各行各业农民工)。
二、评选条件
连云港市劳动模范必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立足岗位,开拓创新,勇于奉献,在推进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中取得显著成绩,在群众中享有良好声誉,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在推进我市实现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的工作实践中,在深化企业改革,推进体制和管理创新,推动技术进步和节能减排,促进安全生产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认真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重点工程建设或完成重大科研项目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发展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和体育等社会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六)在促进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保卫国家安全和保护人民利益,增进民族团结,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七)在控制人口增长,改善环境,保护资源,推动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八)在其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三、名额分配和评选办法
(一)名额分配。本次评选表彰市劳动模范300名,其中,企业一线工人和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5%;企业负责人不超过15%;农民不低于15%(其中乡镇企业负责人不超过25%);其他(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保、政法、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等)不超过35%。妇女和少数民族占名额总数的15%左右,农民工不少于名额总数的1%。同时,在重点工程建设、抗震救灾中涌现出来的先进模范人物以及高新技术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港澳台资企业的从业人员要有一定的名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