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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全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八条 经费保障
  (一)培训资金标准和使用范围。
  1.退役士兵参加中、高级职业技能培训的,按每人每年7500元安排资金,其中学杂费(含实习实验费、技能鉴定费等)、住宿费4000元,生活补助费3500元。
  2.参加全日制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按每人每年9000元安排资金,其中学杂费(含实习实验费、技能鉴定费等)、住宿费5500元,生活补助费3500元。
  3.参加短期职业技能培训的,按每人每月750元安排资金,其中学杂费(含实习实验费、技能鉴定费等)、住宿费400元,生活补助费350元。
  (二)培训资金筹集。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经费由省、市、县(区)级财政共同承担,省财政对经济困难地区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所需资金给予全额补助,市区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经费,按生源地依据现行财政体制,由市、区财政按5:5比例分担(市、开发区按2.5:7.5比例分担)。各地应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退役士兵参训预测人数和资金补助标准,把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确保及时足额到位。各级各有关部门宣传动员、组织协调、就业服务等所需工作经费,同级财政应统筹安排。
  (三)培训资金拨付和管理。市、县、区民政、财政部门会同承训学校行政主管部门,对承训学校实际培训人数按生源地进行核实。财政、民政部门根据实际培训人数和学制核定补助资金,直接拨付承训学校。资金采取年初部分预拨,年底根据绩效考核结算的办法安排。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滞留或扩大开支范围。市、县、区民政、财政部门及承训学校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大对培训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建立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资金追踪问效制度,对承训学校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绩效考评。具体按照《江苏省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资金管理办法》操作。
  第九条 检查考核
  (一)对县、区政府的考核
  要对县、区政府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重视程度、组织领导、机构人员、制度建设、保障措施等情况进行考核,要求做到政府及各相关部门一把手亲自过问,分管负责同志具体负责;部门职责明确,相互协调配合,培训工作组织得力、规范有序;严格执行退役士兵安置和职业技能培训政策,结合当地实际完善有关措施,规范操作程序;财政安排培训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按规定渠道和标准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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