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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全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全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连政办发〔2009〕1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民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农业局、市财政局、连云港警备区政治部拟定的《全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三月六日

全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实施细则
(市民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
市农业局、市财政局、连云港警备区政治部)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意见》(苏办发〔2008〕2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全省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08〕10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会同劳动、教育、农业以及承训学校设立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招生办公室(设在民政部门),负责办理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的日常工作。
  第二条 培训对象
  (一)参加培训的对象。从2008年冬季开始,凡我市接收的城乡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和选择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转业士官都可以参加政府组织的免费职业技能培训。
  1.服现役期满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批准继续服现役的士官;
  2.服现役期未满,因下列原因之一,经部队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1)因战、因公负伤(包括因病)致残,符合规定退出现役并具有劳动就业能力的;
  (2)经驻军医院诊断证明,患病基本治愈,但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
  (3)部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
  (4)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经家庭所在地的县(区)民政部门和人民武装部证明,需要退出现役的;
  (5)因国家建设需要,调出部队的。
  国务院、中央军委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二)不动员参加培训的对象
  1.已取得大专以上文凭或职业资格证书的;
  2.已安置工作岗位的;
  3.从企事业单位应征入伍的退役士兵复工、复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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