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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连政发〔2009〕18号)


各县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全省烈士纪念建筑物加强管理保护的通知》(苏政发[1987]80号)和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办法>和<江苏省省级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考核标准>的通知》(苏民优[2007]25号)规定,现批准东海县安峰山烈士陵园、灌南县烈士陵园、灌云县烈士陵园为我市市级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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