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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连政发〔2009〕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二月十六日

  连云港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表彰和奖励在推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调动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设立连云港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学技术奖”),包括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
  市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奖项设置予以调整。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创新的方针。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五条 市政府设立连云港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市评审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若干专业评审组,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专业评审工作。
  第六条 市评审委员会的组成人选由市科技行政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任期3年。
  第七条 市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市科学技术奖的设置

  第八条 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较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突出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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