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开展2009年度上海市科学技术奖推荐工作的通知
(沪科[2009]第070号)
各有关单位、各有关专家:
为做好2009年度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根据《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的决定》〔市政府(2007)第67号令〕以及市科委有关印发《
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沪科(2007)第319号〕精神,现将2009年度推荐上海市科学技术奖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奖励重点:
围绕“四个率先”特别是率先提高自主创新能力,鼓励原始性创新,抢占科技制高点的重大成果;鼓励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加快成果转化和产业结构调整形成增长点的重大成果;鼓励发展现代服务业、节能环保、健康生态等民生服务关注点的重大成果。
二、推荐要求:
1、奖励类别。2009年度上海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和评审工作将按照《
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要求实施,分别按以下五个奖励类别进行推荐与评审:
(1)科技功臣奖:授予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著贡献的;在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科学技术工作者。
(2)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个人、组织。
(3)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个人、组织。
(4)科技进步奖:授予在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以及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以及在科普、软科学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
(5)国际科技合作奖:授予对本市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外国(籍)人或者外国组织。
2、推荐对象。在本市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发明、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取得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创新成果、专利技术和产品、软件等的自然人(国籍、户籍不限)、法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本市各类企业(包括“三资”企业)和本市市民或者组织在本市行政区域外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以及对本市科技合作做出贡献的外国(籍)人或外国组织,统称为推荐对象,都可以申报市科学技术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