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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同意绍兴市人民医院列为浙江省工伤康复试点单位的批复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同意绍兴市人民医院列为浙江省工伤康复试点单位的批复
(劳社厅字〔2009〕28号)


绍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绍兴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要求将绍兴市人民医院列为浙江省工伤康复试点单位的请示》(绍市劳社〔2009〕3号)收悉。根据劳社厅发〔2007〕7号文件关于工伤康复试点机构准入条件(试行)的要求,经审核,同意将绍兴市人民医院列为浙江省工伤康复试点单位。

  希望你局切实加强对工伤康复试点工作的领导。要按照《关于加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7号)的要求,指导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与工伤康复试点单位签订工伤康复医疗服务协议,明确协议主体双方的职责;监督工伤康复试点单位严格执行《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工伤康复诊疗规范(试行)》、《工伤康复服务项目(试行)》和《浙江省医疗服务价格(暂行)》标准,切实做到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工伤康复服务费用支付的管理,严格审核,防止工伤保险基金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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