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陈家坪等汽车客运站收费等级等有关事宜的通知
(二○○九年二月二十日 渝价〔2009〕63号)
各区县(自治县)物价局、交通局(委)、市运管局、各汽车运输公司、汽车客运站:
根据市物价局、市交委发布的《
重庆市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实施细则(修订)》(渝价[2008]540号)的有关规定,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对陈家坪汽车站等34个汽车客运站的收费等级进行了评审,并以渝道运[2009]10号文将评定结果上报了市级主管部门。根据评定结果,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现将重新审定的主城区及部分区县(自治县)汽车客运站收费等级(试行)的评定结果公布如后(具体收费等级见附表),请遵照执行。
二、重庆南坪汽车站和合川汽车客运中心由于硬件设施配置未达标,仍按渝价[2005]291号文件规定的收费等级标准执行,上述两站硬件达标经审核后,执行渝价[2008]540号文件规定的收费等级标准。
三、此次审定的32个汽车客运站收费等级为试行等级,试行期限一年(2009年2月23日-2010年2月22日止)。
四、32个汽车客运站应持本文到市价格监督检查分局办理明码标价监制手续,并在车站醒目处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五、各区县(自治县)物价、交通部门要高度重视,督促本辖区汽车客运站按照渝价[2008]540号文件精神,试行新的收费等级;同时建立健全沟通对话机制,及时掌握社会诉求,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尽量减少不稳定因素,要对本地区道路客运市场的稳定负责。
六、市价格监督检查分局要加强对未经审定擅自执行渝价[2008]540号文件收费等级标准等各类价格违规行为的查处工作,维护旅客、承运人的合法权益。
七、市运管局要加强对汽车客运站试行新的收费等级的监督指导工作,促进道路客运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八、道路运输企业必须严格遵守政府物价规定,不得随意向经营者违规增收管理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