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工商总局《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工商发〔2009〕19号)
各区县分局、专业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执法大队,各事业单位,各协会、学会:
现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9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股权出资登记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投资人以股权出资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应当提交的文件、证件
(一)投资人以股权出资申请公司设立登记。
投资人依法以股权出资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除应按照《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提交有关公司设立登记的文件、证件外,还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对用作出资的股权出具的评估报告;
2.投资人签署的股权出资承诺书。
(二)投资人以股权出资设立公司后,公司申请办理实收资本变更登记。
投资人以股权出资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后,在规定期限内投资人完成股权出资实际缴纳的,公司作为申请人申请办理实收资本变更登记时,除应按照《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提交变更登记的文件、证件外,还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验资证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资的,相关股权依照规定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情况;(2)以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资的,相关股权依照规定转让给被投资公司情况;(3)股权的评估情况,包括评估机构的名称、评估报告的文号、评估基准日、评估值等;(4)股权出资依法须经批准的,其批准情况。
2.加盖股权公司印章的股权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3.股权公司的登记机关出具的股权公司已办理股东变更登记的证明(见附件1)。
在外埠登记的股权公司,不再要求其登记机关出具股东变更证明。
二、投资人以股权出资方式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应当提交的文件、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