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加快廉租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赣府厅字〔2009〕24号 2009年2月10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江西省加快廉租住房建设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江西省加快廉租住房建设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内需、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决策部署,加大我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扩大廉租住房的覆盖面,尽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现就加快我省廉租住房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重民生的要求,以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迫切的利益问题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扩大保障性住房覆盖面,实现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应保尽保为目标,全面加快我省廉租住房建设,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确保中央确定的廉租住房建设任务落实到位,确保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明显改善,促进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社会和谐。
(二)基本原则。
1.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按照国家下达我省的廉租住房建设任务,统筹规划,明确任务,突出重点,分段实施。
2.分级负责,市县落实。省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全省廉租住房建设的组织领导,市、县政府负责廉租住房建设的组织实施。
3.多方筹资,加大投入。通过争取中央投资补助、自筹、融资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廉租住房建设投入,确保廉租住房建设资金足额到位。
4.分工协作,形成合力。各级建设(房管、规划)、发改、财政、国土资源、监察、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能,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与沟通,形成工作合力。
二、主要目标和建设方式
(一)主要目标。
全省廉租住房建设总目标是:从2009年开始,用三年左右时间,新增17.7万套廉租住房。具体分三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2009年,新增5.9万套廉租住房,2009年12月底前完成主体工程,2010年3月底前项目全面竣工。
第二阶段:2010年,新增5.9万套廉租住房,2010年10月底前完成主体工程,2011年3月底前项目全面竣工。
第三阶段:2011年,新增5.9万套廉租住房,2011年10月底前完成主体工程,2012年3月底前项目全面竣工。
(二)建设方式。建设方式包括集中新建、普通商品房配建、经济适用住房配建、棚户区改造配建和结合棚户区改造解决等多种方式,具体建设方式和配建比例由市、县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普通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配建廉租住房,在用地规划和土地出让条件中要明确规定建成后由政府收回或回购。
三、资金筹措和拨付
(一)资金筹措。
1.中央投资补助资金。中央政府对中西部地区廉租住房建设给予投资补助,中部省份补助标准每平方米300元;西部省份补助标准每平方米400元。我省有41个县(市)享受西部大开发延伸县政策。
2.省财政配套资金。省财政按每平方米200元给予配套资金补助。
3.市、县自筹资金。
主要渠道:一是土地出让净收益不低于10%部分;二是住房公积金净收益;三是市、县财政预算安排。
4.国债转借地方资金。设区市中心城区新建廉租住房,按每平方米150元的标准转借,其中:南昌市中心城区按每平方米200元的标准转借;县(市)新建廉租住房,按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转借。
5.市、县自行融资。
(二)投资核定和补助资金拨付。廉租住房建设项目纳入基本建设程序管理,由省发改委会同省建设厅编制和下达年度投资计划。2009年中央投资补助资金和省财政配套资金2月底前一次性拨付到市、县;国债转借地方资金根据形象进度和各地实际情况予以安排。
四、政策支持
(一)确保项目用地。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要按照《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规定,根据当地的住房建设规划,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切实保证供应。廉租住房建设项目,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统一安排使用省级预留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不占当地年度用地计划。廉租住房建设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需修改或调整的,市、县要及时修改或调整,占用基本农田的,由省政府尽快批准修改方案,不占基本农田的,省政府授权省国土资源厅依法办理。在报批材料完备、合法合规的情况下,省国土资源厅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责任部门:省国土资源厅)
(二)实行重点调度和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