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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五)纳税人应如实填写《耕地占用税减免申报表》(附件二)

  (六)各局耕地占用税的主管税务所为耕地占用税减免申报的受理审核机关,税务所应指定专人负责受理、审核事项、减免税资料的归档工作及相关报表的填报工作。

  (七)对于纳税人按照规定提交申报资料并如实填写《耕地占用税减免申报表》的,税务机关应予以受理,受理人应签字确认,并将《耕地占用税减免申报表》和申报资料及时移交审核人。

  (八)审核人应对减免事项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应签字确认,审核人同意后,主管税务所应于受理当日办理减免手续,出具《耕地占用税减免税证明》(附件三),并加盖税务所章。《耕地占用税减免税证明》应制作三份,两份交纳税人,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九)占用耕地1000亩(含1000亩)以上的减免,各局应在办理减免手续完毕之日起20日内将用地批准文件、《耕地占用税减免申报表》及《耕地占用税减免税证明》复印件一份上报市局。

  (十)由国务院或国土资源部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的减免申报由区县地方税务局及分局耕地占用税的主管税务所进行初次受理及审核,各局将申报资料及《耕地占用税减免申报表》上报市局,由市局进行初审、复核及审核,并办理减免税手续。出具《耕地占用税减免税证明》三份,并加盖市局公章。两份交纳税人,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三、耕地占用税的档案管理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地税档(2004)73号)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档案分级分类调整的通知》(京地税档〔2008〕26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耕地占用税减免税证明归入减免税(费)审批管理(4200)子类。

  四、对于同一用地批准文件中既有征税又有免税事项的,纳税人应先办理减免税申报,再办理纳税申报。

  五、各局耕地占用税主管税务所应填制《年度耕地占用税征收台帐》(附件四),按照序时、逐笔的要求进行登记,并于次年1月15日前上报税政(二)科,税政(二)科审核后将本局情况汇总,并于次年1月31日前将《年度耕地占用税征收台帐》上报市局。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耕地占用税申报纳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地〔2004〕642号)同时废止。

  附件: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

  2.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耕地占用税减免申报表

  3.耕地占用税减免税证明

  4.年度耕地占用税征收台帐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二○○九年三月四日

  附件1: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单位: 元(列至角、分)、平方米(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纳税人全称

 

税务计算机代码

 

详细地址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建设项目名称

 

批准占地文号

 

批准占地日期

 

占地位置

 

批准占地面积

 

计税面积(M²)

适用税额

计征税额

减免面积(M²) 

减免税额

应纳税额

 

 

 

 

纳税人签章:

法人代表签章:

税务机关同意受理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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