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苏国税发〔2009〕44号)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总局文件要求加紧落实,做好对扣缴义务人的宣传,确保《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的贯彻。
2、各地应将《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摆放在征收大厅或放在国税网上供扣缴义务人取用或下载。
3、各地应按照文件要求建立《扣缴企业所得税管理台账》,指定专人负责台账的登记和管理工作,并加强后续核查和跟踪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