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会计电算化培训点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2009)

  第十三条 各培训点应建立健全学员档案管理制度,如实记载学员参加会计电算化培训情况。
  第十四条 各培训点应设置监督箱,每期培训时将《会计电算化培训学员反馈意见表》发给学员,由学员投递到监督箱或直接寄送财政部门,并公布主管财政部门监督电话。
  第十五条 各培训点应执行统一的收费标准。全市会计电算化培训收费按鲁财综字[1997]87号文件执行。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负责对会计电算化培训点的教学管理与培训情况定期组织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培训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由青岛市财政局取消其会计电算化培训资格。
  (一) 不按规定的教学大纲、课时组织培训的;
  (二) 不执行统一的收费标准,擅自提高或降低标准收费的;
  (三) 教师不具备规定条件或师资力量与办学规模不符的;
  (四) 教学质量差、管理混乱,学员评议较差的;
  (五) 虚假宣传、跨区招生、恶意竞争、扰乱会计电算化培训市场秩序的;
  (六) 将培训任务转给未经公示的会计电算化培训机构或个人的;
  (七) 未设置监督箱或未按规定向学员发放《会计电算化培训学员反馈意见表》的或未公布监督电话的;
  (八) 不按规定要求上报有关资料的;
  (九) 其它严重违规的情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青岛市会计电算化培训点管理暂行办法》(青财会〔2007〕22号)同时废止。

  附件1:青岛市会计电算化培训点申请表


┌──────┬────────────────────────────────────┐
│单位名称(公│                                    │
│  章)  │                                    │
├──────┼────────────────────────────────────┤
│  地址  │                                    │
├──────┼──────────────┬──────────────┬──────┤
│ 单位负责人 │              │    办学许可证号    │      │
├──────┼──────────────┼──────────────┼──────┤
│ 联系电话 │              │     邮政编码     │      │
├─┬────┴─────────┬────┴─────────┬────┴──────┤
│硬│     培训地点     │     教室面积     │  教室自有或租赁  │
│软├──────────────┼──────────────┼───────────┤
│件│              │              │           │
│配├──────────────┼──────────────┼───────────┤
│备│     微机数量     │     硬件配置     │    操作系统    │
│情├──────────────┼──────────────┼───────────┤
│况│              │              │           │
│ ├──────────────┼──────────────┼───────────┤
│ │显示配置          │              │           │
│ ├──────────────┼──────────────┼───────────┤
│ │              │              │           │
├─┼─────────┬────┴─────────┬────┼───────────┤
│师│  授课教师姓名  │     学历及专业     │职务或职│工作单位       │
│资│         │              │  称  │           │
│情├─────────┼──────────────┼────┼───────────┤
│况│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