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专用计算机40台、相应的辅助设备以及局域网络操作环境;
4.中级培训点还须具有Internet环境,并配备电脑投影设备和教学需要的其它设备。
(四)授课教师应具备会计电算化专业本科以上(含本科,下同)学历,或者同时具备会计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和计算机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并具有一定教学和实践经验。教师数量应与培训规模相适应,一般40位学员至少应配备2名教师;
(五)具有严格、规范的教学管理制度;
(六)符合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符合会计电算化培训条件、申请设立会计电算化培训点的单位,应到区(市)财政部门报送申报材料,区(市)财政部门审查核实后报市财政局注册登记。申报单位需报送以下材料:
(一)《青岛市会计电算化培训点申请表》(附件1);
(二)办学资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用于培训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四)《会计电算化授课教师基本情况表》(附件2)及授课教师的学历(或职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教学管理制度;
(六)组织培训计划;
(七)财政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青岛市初级会计电算化培训点应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统一培训软件、统一培训教材。
第九条 会计电算化培训点应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按照财政部会计电算化考试大纲的要求组织培训。每期培训前,将培训人数、课时安排等情况报主管财政部门备案。年度培训结束后,各培训点应认真进行工作总结,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将工作总结报主管财政部门。
第十条 各培训点应选聘、任用符合会计电算化教学资质的人员担任授课教师,并保持师资队伍的相对稳定性,保证培训时间、培训内容的一贯性和连续性。
第十一条 各培训点应建立教师及教学效果评价制度。采用调查问卷、座谈等形式,广泛听取学员对教师授课情况及教学效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改进教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培训质量。
第十二条 各培训点应建立班主任制度。每个培训班均应设立一名班主任,负责培训班的日常考勤、安全卫生以及教、学双方的信息沟通与情况反馈,维持培训班的教学秩序,保证培训班的正常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