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提高使用率的意见
(陕政发〔2009〕16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规范化管理,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率,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面
凡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党政机关、大中专院校及财政供养的乡村学校、国有企事业单位,须在2009年3月31日前为所在单位在职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
加大对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股份制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执法力度,确保为所聘用人员及进城务工人员建立住房公积金,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二、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其中,机关及参照
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缴存基数包括职务(技术等级)工资、级别(岗位)工资、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国家批准设立的津贴补贴、暂时保留的改革性补贴等项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缴存基数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国家设立的津贴补贴、暂时保留的改革性补贴等项目。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超过职工所在设区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分别不低于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不超过12%。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由设区市政府审核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未按照规定程序报省政府批准的,应予以纠正。
三、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率
(一)扩大支取范围。
职工装修自住住房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住住房经住房公积金所有者同意可申请提取配偶、父母及子女住房公积金。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遇突发自然灾害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特困家庭子女上学以及大病就医等,凭有效证明材料,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经住房公积金所有者同意可申请提取配偶及子女的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