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搬家补贴费、非住宅搬迁补贴费、住宅临时过渡费等三项费用标准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9〕11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搬家补贴费、非住宅搬迁补贴费、住宅临时过渡费等三项费用标准》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杭州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搬家补贴费
非住宅搬迁补贴费 住宅临时过渡费
等三项费用标准
为进一步规范杭州市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下同)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搬家补贴费、非住宅搬迁补贴费、住宅临时过渡费标准,维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加快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市区范围内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搬家补贴费等三项费用标准作如下规定:
一、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搬家补贴费和非住宅搬迁补贴费标准
(一)农村私人住宅用房拆迁搬家补贴费标准为每户1200元。因涉及临时过渡需要二次搬家的,按两次发给搬家补贴费。
(二)非住宅搬迁补贴费标准分别为工业用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80元、商业用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0元、综合用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0元。
建筑面积和房屋用途以有效权属权源文件的记载为准。
(三)不可移动的重型、大型设备因搬迁造成无法恢复使用或者报废的,按设备固定资产折旧以后的净值收购;搬迁后可以恢复使用的,按设备固定资产折旧后净值的10%补贴迁移费;搬迁造成局部损坏的,迁移费补贴比例视损坏程度予以确定。
压力容器、升降机、电力变压器等设施的迁移费用,按拆迁时的实际收费标准另行补贴。
二、住宅临时过渡费标准
(一)拆迁农村私人住宅用房,被拆迁人自行解决临时过渡房的,其临时过渡费标准为每人每月600元。临时过渡期限超过《
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定的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月起按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增发临时过渡费。
(二)拆迁农村私人住宅用房,由拆迁人提供临时过渡房的,不支付临时过渡费。但临时过渡期限超过《
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定的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月起按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支付临时过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