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关于调整农村信用社营业税及附加入库级次的通知
(冀财预[2009]7号 2009年2月2日)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财政局,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河北省各市中心支行: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关于调整农村信用社营业税及附加入库级次的通知》(冀财预[2007]4号)规定的我省扶持农村信用社体制优惠政策已经到期,根据省政府要求,暂不延长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现将涉及2009年及以后年度我省农村信用社营业税及附加入库级次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9年1月1日起,对于设区市(含区,不包括县和县级市)征收的农村信用社营业税,继续执行《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关于财政体制改革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冀财预[2002]5号)规定,省级分享10%,设区市(含区)分享90%;对于县(含县级市)征收的农村信用社营业税,执行《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关于调整省以下财政收入划分体制的补充的通知》(冀财预[2008]43号)规定,全部作为市以下收入,省级不再分享,其中属于扩权县(市)征收的农村信用社营业税全部为扩权县(市)一般预算收入,其他县(市)征收的农村信用社营业税由设区市和其他县(市)按照各自分享比例缴入本级金库,分别作为市县本级的一般预算收入;有关营业税附加的征收入库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不再执行冀财预[2007]4号文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