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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取消、停收、降低收费标准、放开收费标准和下放权限的41项涉及房地产开发收费和基金项目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取消、停收、降低收费标准、放开收费标准
和下放权限的41项涉及房地产开发收费和基金项目的通知
(冀政办〔2009〕5号 2009年2月18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我省取消、停收、降低收费标准、放开收费标准和下放权限的41项涉及房地产开发的收费和基金项目,已经2009年2月17日省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实施。

  取消、停收、降低收费标准、放开收费标准和下放权限的41项涉及房地产开发收费和基金项目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10项)

  1取消的收费项目(3项)

  建设部门(3项)

  (1)城市绿化用地补偿费

  (2)绿化用地临时占用费(涉及房地产开发项目)

  (3)城市旧区改建费

  2停收的收费项目(6项)

  建设部门(1项)

  新建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费

  国土资源部门(1项)

  新建房屋土地使用权转让变更登记费

  水利部门(4项)

  (1)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及设施补偿费(涉及房地产开发项目)

  (2)水土流失防治费(涉及房地产开发项目)

  (3)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涉及房地产开发项目)

  (4)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涉及房地产开发项目)

  3收费由省下放市、县(市)收取的项目(1项)

  人防部门(1项)

  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

  二、经营性收费项目(共18项)

  1取消的收费项目(1项)

  建设部门(1项)

  房屋权属档案查询利用费

  2停收的收费项目(4项)

  环保部门(1项)

  房地产开发项目环境影响咨询费

  发展改革部门(1项)

  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费

  气象部门(1项)

  房地产开发项目防雷技术服务费

  地震部门(1项)

  房地产开发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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