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取消、停收、降低收费标准、放开收费标准
和下放权限的41项涉及房地产开发收费和基金项目的通知
(冀政办〔2009〕5号 2009年2月18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我省取消、停收、降低收费标准、放开收费标准和下放权限的41项涉及房地产开发的收费和基金项目,已经2009年2月17日省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实施。
取消、停收、降低收费标准、放开收费标准和下放权限的41项涉及房地产开发收费和基金项目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10项)
1取消的收费项目(3项)
建设部门(3项)
(1)城市绿化用地补偿费
(2)绿化用地临时占用费(涉及房地产开发项目)
(3)城市旧区改建费
2停收的收费项目(6项)
建设部门(1项)
新建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费
国土资源部门(1项)
新建房屋土地使用权转让变更登记费
水利部门(4项)
(1)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及设施补偿费(涉及房地产开发项目)
(2)水土流失防治费(涉及房地产开发项目)
(3)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涉及房地产开发项目)
(4)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涉及房地产开发项目)
3收费由省下放市、县(市)收取的项目(1项)
人防部门(1项)
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
二、经营性收费项目(共18项)
1取消的收费项目(1项)
建设部门(1项)
房屋权属档案查询利用费
2停收的收费项目(4项)
环保部门(1项)
房地产开发项目环境影响咨询费
发展改革部门(1项)
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费
气象部门(1项)
房地产开发项目防雷技术服务费
地震部门(1项)
房地产开发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