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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保留的房地产开发行政审批和备案项目目录的通知


序号

项目名称

设立依据

提供材料

实施机关

备 注

       

 9

      
     

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

          

(1)初步设计文件或者室内装修工程设计文件(包括设计图纸和说明);(2)设计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质量合格承诺书;(3)与消防验收有关的竣工图纸及隐蔽工程监理纪录资料;(4)建设单位竣工验收合格承诺书;(5)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材料的合格证明文件;(6)建筑消防设施和电气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市或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10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①锅炉使用登记②电梯使用登记③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

  

锅炉使用登记提供的材料:

(1)锅炉设计和制造图纸;(2)锅炉的制造和安装质量合格证;(3)锅炉的制造安装资质复印件。

电梯使用登记提供的材料:

(1)电梯型式试验证书;(2)电梯质量合格证;(3)电梯制造和安装资质复印件。

   

市或县(市)质量技术监督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项合并为一项

 

                                          

三、保留的备案项目(9项)

 

1

普通商品住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条

(1)备案表;(2) 国有土地有偿出让确认书、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证。

市或县(市)发展改革部门

  

2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十三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市或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建筑节能审查并入

 
 

3

 

招标文件备案

 

河北省建筑条例》第十四条

  

(1)自行招标备案材料或招标代理合同;(2)资金或资金来源已落实的证明;(3)招标文件。

市或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4

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和合同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七条;《河北省建筑条例》第

二十一条

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招标人与中标人订立的书面合同。

 

市或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两项合并为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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