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项目名称
| 设立依据
| 提供材料
| 实施机关
|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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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验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
| (1)初步设计文件或者室内装修工程设计文件(包括设计图纸和说明);(2)设计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质量合格承诺书;(3)与消防验收有关的竣工图纸及隐蔽工程监理纪录资料;(4)建设单位竣工验收合格承诺书;(5)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材料的合格证明文件;(6)建筑消防设施和电气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 市或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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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①锅炉使用登记②电梯使用登记③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
| 锅炉使用登记提供的材料:
(1)锅炉设计和制造图纸;(2)锅炉的制造和安装质量合格证;(3)锅炉的制造安装资质复印件。
电梯使用登记提供的材料:
(1)电梯型式试验证书;(2)电梯质量合格证;(3)电梯制造和安装资质复印件。
| 市或县(市)质量技术监督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三项合并为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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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留的备案项目(9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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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普通商品住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条
| (1)备案表;(2) 国有土地有偿出让确认书、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证。
| 市或县(市)发展改革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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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十三条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 市或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建筑节能审查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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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招标文件备案
| 《河北省建筑条例》第十四条
| (1)自行招标备案材料或招标代理合同;(2)资金或资金来源已落实的证明;(3)招标文件。
| 市或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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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和合同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七条;《河北省建筑条例》第
二十一条
| 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招标人与中标人订立的书面合同。
| 市或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两项合并为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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