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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保留的房地产开发行政审批和备案项目目录的通知


序号

项目名称

设立依据

提供材料

实施机关

备 注

 2

改变土地用途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

(1)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红线图、总平图;(2)国有土地使用权属证明;(3)土地估价报告。

市或县(市)国土资源部门

  
 
 

  3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项政许可的决定》第66项

(1)建设项目国家安全事项审批申请书;

(2)项目设计方案。

市国家安全机关

 
 
 

  4

  

在危及人防工程安全范围内埋设管道、修建地面工程审批及人防工程改造、拆除审批

 

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1)规划部门关于项目规划的批准文件;(2)拆除项目的补建、补偿方案,改造项目的改造方案,危

及人防工程安全项目保障人防工程安全的措施。

 

市或县(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三项合并为一项

 
 

  5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和建设工程选址涉及文物保护单位迁移异地保护或拆除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第二十条

 

(1)工程位置图和工程设计方案;(2)文物安全措施方案。  

 

市或县(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两项合并为一项

 

  6

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

(1)规划批准文件;

(2)设计文件。

 

市或县(市)市政工程一主管部门、公安门交通管理部

 
  

  7

 
  

商品房预售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1)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2)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的证明;(3)商品房预售方案。

 

市或县(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

 
 

  8

 
 

取水许可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

(1)取水许可申请书;(2)利益第三方的承诺书或其他文件。

市或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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