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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保留的房地产开发行政审批和备案项目目录的通知


序号

项巨名称

设立依据

提供材料

实施机关

备 注

5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

规划法》第四十条

 

已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市或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6

 

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窜批项目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笫103项

 

(1)有关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材料;(2)按规定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  

市或县(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

  
 

7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01项

规划部门批准的设计图纸

 

市或县(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8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九条

 

(1)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3)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备案手续;(4)建设资金已落实。

 

市或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不能按期开工的延期手续并人

 
            

  9

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1)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2)防空地下室建竣工验收认可;(3)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4)一般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备案;(5)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竣工验收;(6)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7)防雷装置竣工验收;(8)

取水工程验收;(9)节水设施验收;(10)开发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11)教育设施配套建设验收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②《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四条;③《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④《城市绿化条例》第十六条;⑤《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⑥《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78项;⑦《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⑧《河北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办法》第十条;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九条;⑩《河北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教育工作的决定》第三项

         

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相关的材料

  
     

市或县(市)规划、建设、市政、绿化、城管、消防、人防、地震、

环保、气象、质量技术监督、教育、文物、水利、安监主管部门

                   

    

改革审批制度,转变管理方式。由政府统一组织有监管职责的部门进行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不

再单独验收。

 

二、保留特殊事项需要个别审批的项目(10项)

1

  

    

城市房屋拆迁许可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1)建设项目备案文件;(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3)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4)拆迁计划和拆迁

方案;(5)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已落实。

市或县(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

    

①延期拆迁审批②房屋拆迁延长暂停期审批③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审批④拆迁产权不明确房屋补偿安置方案核准四项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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