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保留的房地产开发行政审批和备案项目目录的通知
(冀政办〔2009〕4号 2009年2月18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房地产开发保留的行政审批和备案项目目录,已经2009年2月17日省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河北省房地产开发保留的行政审批和备案项目目录
序号
| 项目名称
| 设立依据
| 提供材料
| 实施机关
|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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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留必经办理的审批项目(9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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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
| (1)申请人有效证明文件;(2)规划条件;(3)投标、竞买保证金;(4)未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的证明。
| 市或县(市) 国土资源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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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十五条
|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用地红线图、征地测量成果;(3)建设项目备案文件。
| 市或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 ①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②地震监测环境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建设工程许可两项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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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 (1)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2)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市或县(市)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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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
(1)环境影响评价审核;(2)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3)一般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备案;(4)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5)改变绿地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6)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7)防雷装置设计审核;(8)抗震安全设访要求审核;(9)教育设施配套建设方案审查;(10)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审核;(11)移植或砍伐城市树木核准、审批;(12)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核准;(13)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14)临时建设规划许可
|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第十一条;③《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第九项;④《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07项、第168项、第378项;⑤《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十六条;⑥《河北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教育工作的决定》第三项;⑦《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
十八条;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第四十四条
| 经图审机构审查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 市或县(市)建设、规划、市政、绿化、城管、消防、人防、地震、环保、气象、质量技术监督、教育、文物、水利、安监、国家安全等主管部门
| 改革审批制度,转变管理方式。
由政府统一组织有监管职责的部门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不再单独办理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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