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方案设计招标时,要根据建筑设计类别,从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中抽取相应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各设区市重要公共建筑的工程设计方案,要邀请相应领域的国内外具有相应设计经验的知名专家参加评标。评标结果和专家意见,一律在规划、建设部门监督下由建设单位及时向社会公布,提高评标的透明度。
建筑方案设计招标,要由评标委员会确定3个以上(含三个)中标候选方案。经评标没有产生符合要求的中标候选设计方案的,应当重新组织建筑方案设计招投标。
(三)完善规划许可制度。按照规定应当实行建筑方案设计招投标的项目,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在建设单位向规划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时,由市、县(市)规划部门告知并提出规划条件;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在建设单位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由市、县(市)规划部门告知。按规定程序确定的中标候选设计方案,一律报市、县(市)城乡规划部门进行审查。对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城乡规划部门要将中标候选方案向社会公示,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后,将中标候选设计方案、专家评审意见、社会各界意见提交市、县(市)规划委员会,由规划委员会采取集体审定或票决方式确定中选方案。
规划条件必须依据所在地块控详规和城市设计提出,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要向城乡规划部门提出申请,由城乡规划部门依照法定程序修改控详规,并重新提出规划条件。对按评标委员会意见修改并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工程设计方案,城乡规划部门应当尊重设计师创意和评标委员会意见,不得对设计方案提出规划条件以外的要求。
应当实行工程方案设计招标而未实行的,市、县(市)城乡规划部门不得受理规划许可申请。
四、营造有利于提高规划设计水平的环境
(一)健全省级法规体系。加快推进《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立法步伐;制订《河北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对控详规的编制、审批、备案和修改提出具体要求;抓紧制订《河北省〈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投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明确各市、县(市)规划、建设部门和招投标代理机构、建设单位的职责,规范建筑方案设计招投标程序。各地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订有关规划方案比选、建筑方案设计招投标等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