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财政补贴政策及补贴资金负担。对农民购买的财政补贴家电下乡产品,国家按照产品销售价格的13%直接补贴消费者。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每户每类产品最多可购买一台(件)。
二、工作安排
(一)建立健全工作机构。省政府成立家电下乡工作领导小组,杨崇勇副省长任组长,省商务厅厅长王志欣、省财政厅厅长齐守印任副组长,省商务厅副厅长王梅英、省财政厅副厅长郭秀堂、省公安厅副厅长李云隆、省监察厅副厅长秦博勇、省工商局副局长金洪钧、省质监局副局长张炳明、省地税局副局长焦新华、省国税局总会计师齐建波为成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商务厅,具体负责家电下乡的组织实施工作。各设区市、县(市)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统一负责本地区家电下乡组织实施。市、县两级商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本地区家电下乡具体工作方案,并报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备案。各级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要全力以赴做好家电下乡实施工作,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负责。要建立层层联系制度,加强沟通协调,遇有重大情况要及时报告,切实做好组织协调和资金发放工作。
(二)做好销售企业推荐和销售网点备案工作。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布家电下乡销售企业及销售网点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按照公平、公正、择优、透明的原则,对企业资格进行审查,将实力强、信誉好、农村网络健全的销售企业推荐上报。
县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结合中标销售企业实际情况,共同研究确定县域销售网点(含直营、加盟或授权的网点)。要引导中标企业优先选择具备条件的“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日用品销售网点作为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并与之签订加盟协议。销售网点须持网点经营执照、税务登记证、与中标企业签订的协议等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备案网点申请书,到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县级商务部门在接到销售网点备案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核查结论,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同时填写《河北省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备案登记表》,并于当日在《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上审核通过。县级商务部门要将销售网点备案情况及时上报设区市商务局确认。凡未经备案确认的销售网点,其售出的家电下乡产品不享受补贴。同一网点不得作为不同销售企业的授权网点重复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