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冀政办〔2009〕1号 2009年1月22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监察厅制订的《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5号)精神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全省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一、2009年的主要任务
(一)对已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落实情况认真开展监督检查。省监察厅会同有关部门对国务院和省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是否予以取消;下放管理层级的项目是否予以下放;对改变管理层级的事项各设区市和县(市、区)部门是否真正履行管理职责;取消审批后仍需加强监管的事项是否建立健全后续监管措施等情形进行检查。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河北省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办法》、《关于对机关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投诉举报的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通过开展综合监督检查,坚决制止和纠正有些地方和部门以备案、核准等名义搞变相审批和权力上收的行为,防止出现上减下留、断层脱节等问题的发生,确保改革任务落实到位。
(二)继续清理、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以权力下放为重点,对目前省、市政府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进行再清理、再论证,能够下放到市的下放到市,能够下放到县(市、区)的下放到县(市、区),进一步减少中间环节,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对省政府各部门依法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逐项进行复查复审和评估论证,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工作的实际变化情况,继续取消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
(三)加强对行政审批事项的规范和监督。各地、各部门要依照
行政许可法以及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对现行的行政审批事项逐项进行研究,针对审批事项的性质、特点和复杂程度,明确各环节的标准、条件、权责、时限以及相关申请材料等,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以减少审批过程中的随意性和自由裁量权。严格规范审批行为,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创新审批方式,提高审批效率。加强责任追究,建立和完善监督制约机制,用制度规范程序,用程序明确责任,用责任保证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