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大力开展项目融资创新。进一步加大盘活存量资产的力度。对经营性的城市建设项目,鼓励采取转让产权或特许经营权的方式回收资金。对准经营性或非经营性城市建设项目,鼓励采取政府回购、财政补贴、收费收入支持、特许经营授予等方式,公平选择投资者和经营者。对涉及大量机器、设备采购的城市建设项目,鼓励采取设备租赁、融资租赁的方式,解决资金投入问题。要积极采用BT(建设-转让)、BOT(建设-运营-转让)、TOT(转让-运营-转让)和PPP(政府项目与民间合作)等多种方式,进行城建项目的融资创新。
(十)加快地方金融服务体系建设。各市要把加快地方金融服务体系建设作为推进城市建设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重要工作来抓。积极支持外埠金融机构和中介服务组织到本地设立分支机构,开展业务。加快地方商业银行的发展,通过多种形式,提升我省地方金融机构的综合实力和整体竞争力。充分发挥保险、信托、担保、咨询等金融机构在城市建设投融资中的作用。
四、切实改善城市建设投融资环境
(十一)积极转变思想观念。增强创新意识和忧患意识,摒弃主要依靠财政资金和银行贷款搞建设的做法,树立城市建设投融资体制改革创新的观念。克服狭隘思想、部门利益的局限,树立一盘棋意识,促进城市资源的有效整合和合理流动。遵循资本市场规律,创造良好的融资环境和氛围,吸引更多的资金投入到我省城市建设中来。
(十二)加快建设服务型政府。按照“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要求,打破职能交叉、资源分散、部门利益分割的限制,理顺政府职能部门与城市建设投融资主体间的关系。各级政府及其行业主管部门要做好城市建设投融资工作的服务,原则上不再直接参与城市建设项目的具体融资、建设和运营。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建设项目立项、债券融资等的支持。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建设项目的规划、施工、质量、安全等行业的指导和监管。财政部门要保障财政投入资金的足额、按时到位。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城市建设投融资主体的监管,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项目的预算、决算全过程的跟踪审计和监督。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建设项目中违法违纪行为的监督和查处。
(十三)继续深化市政公用事业改革。全面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的意见》(冀政〔2004〕33号),进一步加快建立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客运、垃圾和污水处理等自然垄断性行业特许经营制度。进一步放开城建资本市场、经营市场和作业市场,鼓励各种所有制形式企业参与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经营,通过公开竞标的方式选择市政公用养护和管理队伍。尽快实现城市建设项目建设、管理、养护的分离,不断提高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运行效率和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