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市建设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
(冀政〔2009〕33号 2009年2月13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加快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化进程,推进城市建设投融资体制改革,广泛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解放思想,创新思路,积极推进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深化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改革,加快推进城镇化进程。促进城市资源、资产的有效整合和合理流动,建立政府主导、政企分开、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的新型城市建设投融资体制,为我省城市建设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目标任务:2009年底以前,各设区市建立定位准确、功能完善的城市建设投融资主体,制订切实可行的投融资具体政策和措施,初步实现城市资源、资产的有效整合。2010年底前,进一步理顺政府相关部门和投融资主体间的关系,规范投融资行为,创新投融资方式,基本建立适应我省城镇化发展需要的投融资体制,实现城市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二、打造充满活力的城市建设投融资平台
(三)搭建适应资本市场融资要求的城市建设投融资主体。按照《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要求,积极探索各种新的投融资方式,突破城建投资瓶颈。各设区市要结合当地实际,整合城市资源和资产,拓展投融资渠道,制订切实可行的政策,搭建城市建设投融资平台。成立城建投资公司(或集团)作为政府主导的城建投融资主体,并明确其城市建设投融资主渠道地位。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将政府部门的投资、融资、建设、运营统一划归投融资主体,将原来分散在各部门的城建资产和其他政府性资产及权益统一由投融资主体运营管理。城市建设投融资主体经授权依法享有出资人权利,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任务。对政府下达的城市建设项目计划,依法进行融资、建设、管理以及部分项目的运营。原有融资能力强且运作较好的城市建设投资公司或市政公用事业资产经营公司,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扩大资产规模后,可直接作为政府主导的投融资主体。有条件的县(市),也要搭建城市建设投融资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