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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奖励完成2008年环保目标任务单位的决定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奖励完成2008年环保目标任务单位的决定
(兰政发【2009】1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2008年,在各县区、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积极努力和紧密配合下,我市的环保工作坚持“气水并举”的方针,围绕污染减排工作,突出重点,狠抓难点,实施清洁能源改造工程,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和全国第一次污染源普查,环保能力建设、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加强,环境污染治理、生态环境保护和辐射环境监管稳步推进,全面完成了年度环境保护各项目标任务。
  为鼓励先进,进一步落实环境保护基本国策,促进全市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根据考评结果和工作完成情况,市政府决定:
  一、对完成环保目标责任书任务成绩显著的城关区、榆中县政府、市环保局予以表彰奖励,各奖励30000元。
  二、对全面完成环保目标责任书任务的七里河区、安宁区、西固区、红古区、永登县、皋兰县政府、市环境监理所,各奖励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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