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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四)优化创业环境,以创业带动就业。各有关部门要从市场准入、企业设立、投融资等方面加大对创业主体支持力度,鼓励有创业愿望的劳动者实现创业。完善劳动者创业的财税、金融、工商、场地等方面的政策体系,落实好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各项扶持政策。要建立创业指导专家志愿团,为创业者提供创业信息、创业策划、创业政策、企业管理、跟踪指导、咨询答疑等支持服务。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进一步完善创业指导功能,为创业者提供项目推介、开业指导、政策咨询、小额贷款、税费减免、法律维权等服务。要建立健全政策扶持、创业服务、创业培训三位一体的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机制,全面开展全民创业和回乡创业活动。
  (五)加强失业调控,努力减少失业。各级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在安排政府投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要更加注重处理好宏观调控与增加就业岗位的关系。妥善做好企业改革改制职工分流安置工作,做到多分流、少失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企业裁员的指导,企业裁减人员要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确保就业形势的稳定。
  (六)加强部门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就业工作,不断强化统一领导、部门合作、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要进一步巩固和加强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协同推动就业工作。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作用,共同做好就业促进工作。
  二、完善政策服务体系,加大就业扶持力度
  (一)加大政策扶持,鼓励劳动者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登记失业人员创办企业的,凡符合相关条件,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有关残疾人就业优惠条件的,可以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优惠政策。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职业学校毕业生和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行业外,按规定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扶持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
  1.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镇就业转失业人员、城镇其他失业人员、未就业的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职业学校毕业生、回乡创业带头人、有创业愿望的城乡妇女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期限不超过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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