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通知
王明富:
依据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08)泉执字第11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民事裁定书的裁定和徐州市房管局已为张元会办理了本市泰山小区大学城23#-1-201房屋所有权证(徐房权证泉山字第152266号)的事实,根据《
江苏省土地登记办法》第四章第
四十五条的有关规定,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持你所有的泰山小区大学城23#-1-201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到徐州市国土资源局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逾期不办,按《
土地登记办法》第六章第
五十条的有关规定注销土地登记,原土地证书自动作废,为张元会办理土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