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通告
(徐国土通[2009]4号)
因潘塘供电所迁建工程项目需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
四十二条、第
四十七条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研究决定收回北至潘塘办事处企业管理服务站、南至规划道路、东至潘塘办事处家属院、西至惠民花园三期(具体位置见规划选址意见书附图)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该范围内所涉及单位和个人的土地证书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由拆迁建设单位代为收回,建设单位按照拆迁政策予以安置补偿后,原用地单位和个人的土地证书交由市国土资源局收回注销,逾期不交,自动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