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通知
刘三良:
依据徐州市九里区人民法院(2006)九执字第5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民事裁定书的裁定和徐州市房管局已为江正云办理了本市黄河东岸10#-105房屋所有权证(徐房权证鼓楼字第76409号)的事实,根据《
江苏省土地登记办法》第四章第
四十五条的有关规定,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持你所有的黄河东岸10#-105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到徐州市国土资源局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逾期不办,按《
土地登记办法》第六章第
五十条的有关规定注销土地登记,原土地证书自动作废,为江正云办理土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