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建设局关于限制使用外墙保温砂浆及加强建筑节能质量管理的通知
(徐建发〔2009〕39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市各有关单位:
省建设厅《关于发布江苏省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推广和限制禁止技术(第一批)的公告》(第33号)中,已将外墙保温浆体材料列入限制使用技术。为加快推进我市建筑节能科技进步,淘汰落后技术和产品,确保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现就外墙保温系统技术应用和建筑节能质量管理等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在全市范围内限制并逐步淘汰保温砂浆外墙保温系统。胶粉聚苯颗粒保温砂浆、水泥基复合保温砂浆、无机矿物轻集料保温砂浆等建筑外墙保温系统在我市推广应用以来,对建筑节能起步工作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由于保温砂浆的导热系数偏大,同时大多数保温砂浆质量不稳定,难以保证工程质量,在允许使用的保温砂浆层厚度范围内,单独使用很难达到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中对外墙平均传热系数限值的规定。为此,省建设厅专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复合保温砂浆建筑保温系统应用管理的通知》(苏建函科〔2008〕228号),明确规定自通知下发之日起,不再受理复合保温砂浆产品的科技成果推广认定。我局也于2008年7月5日下文不再受理复合保温砂浆产品的备案。为保证建筑节能实施质量和工程使用安全,从2009年4月10日起,凡我市范围内新申报施工图审查的建筑工程一律禁止使用保温砂浆类建筑外墙保温系统。各建设、设计和施工单位在外墙保温工程中不得选用保温砂浆;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和监理、质量监督机构要严格把关,确保在施工过程中切实按照已经通过施工图审查的设计图纸要求实施。已经选用外墙保温砂浆并已通过施工图审查的工程项目,凡外墙保温节能工程分部在2009年12月31日(不含)之后开始实施的,建设单位需重新委托设计单位变更节能设计,改用我省推广使用的其他建筑节能保温系统,并报市施工图审查中心复审。
二、延续保温砂浆类建筑外墙保温系统的备案管理。凡2009年4月20日前已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并在2009年内施工的项目中需延续应用的,我局对2008年12月31日备案证已到期的保温砂浆类建筑保温系统重新审核,合格者准予延期至2009年12月31日,但仅用于延续性工程项目。建筑节能保温系统供应商申请备案证书延期时应提供工程项目详单、材料抽检、复验检测报告、项目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证明、有效期内的型式及材性检验报告。
三、优先推广外墙自保温系统。各级主管部门要积极引导当地企业发挥本地资源优势,大力开发、推广使用建筑节能自保温产品和技术,完善建筑节能自保温体系,满足市场需求。各有关设计单位在进行节能设计时,应优先选用省建设厅推广并经我局备案的外墙自保温系统。省建设厅33号公告墙体自保温技术中的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板),根据原材料的不同分为粉煤灰加气和砂加气两种。其中粉煤灰加气因本身材料性能缺陷以及应用技术未完全配套,所以砌筑的墙体存在易开裂、起鼓等质量通病,一般只用作内墙材料,较少用作建筑外围护墙;而以水泥、石英砂、石灰为主要原料,铝粉为发泡剂,经高压蒸汽养护制成的“蒸压砂加气混凝土砌块(板)”性能明显优于粉煤灰加气材料,可用于建筑内外填充墙体,是较为理想的墙体自保温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