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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加强监督管理
  1.加强重点用油用电单位管理。重点用油用电单位要按照国家《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标准要求,配备相应的能源计量器具,监控用能情况,严格能源计量数据管理。各县经济商务局和节能办要组织指导重点用电单位对主要耗电设备和工艺系统进行检测。各级质监部门要组织开展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管理执法检查,促进企业合理配备能源计量器具。
  2.加强电力生产企业节电管理。电力生产和输配企业要降低自用率,减少损耗。开展对标管理,分析国内外同类企业先进电耗指标,找出差距,制定措施,提高能源转化效率。
  3.强化节油节电监管。州、县统计局要会同经委部门(节能办)摸清本地区重点用油用电单位数量,加强统计分析,掌握用油用电及节约情况。州经委(节能办)、县经济商务局(节能办)要会同质监、建设等部门加强节油节电管理,组织开展对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油高耗电产品、大型耗油耗电设备节能运行、空调温度设定、城市景观照明等专项检查。各级质监部门要加强节油节电能效标识和产品质量管理,加大能效标识市场监督执法力度,打击虚假标识,规范标识行为,加强对能源计量器具配备、使用情况的执法检查,加大对终端节油节电产品质量的监管力度。
  (三)加强政策引导
  1.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严格执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和云南省节能减排工作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07〕113号)等规定,未通过节能评估审查的,一律不得审批、核准、备案或开工建设。
  2.加强电力需求管理和有序用电工作。切实控制高耗能、高排放企业和产能过剩行业用电,停止不符合产业政策、违规建设和淘汰类企业的用电。有关部门要按照以电定用、有序用电、节约用电的原则,制定并严格实施科学合理的电力错峰、避峰和有序用电方案。用电企业要合理安排生产工艺、生产班次和设备检修,具备条件的要采用蓄冷、蓄热方式,实现错峰、避峰用电。
  3.严格落实高耗油、高耗电行业淘汰落后政策。州、县经委、发改委等部门要加强淘汰落后用油用电生产能力的监管,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落后高耗油、高耗电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严格执行高耗油、高耗电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对产品单耗高于国家、省能耗限额标准且整改不力的企业,依据州经委、州发改委和州财政局《转发国家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经济委员会省财政厅国家电监会昆明监管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差别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文发改价格〔2008〕40号)的规定实行超耗能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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