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津价商〔2009〕57号)
各区、县物价局,中石化天津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销售分公司、有关单位:
按照《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09]78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调整成品油价格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90号汽油(II)(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每吨由6195元调整为6485元,提高290元;0号柴油(标准品)每吨由5565元调整为5745元,提高180元。非标准品汽、柴油的最高零售价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相应调整(详见附件1)。
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二、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400元确定(详见附件2)。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价差不小于400元。
三、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等额下调。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按最高零售价格倒扣300元确定;合同未约定配送的,在最高零售价格倒扣300元的基础上,据实考虑运杂费因素,确定最高批发价格(详见附件3)。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
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批发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批零价差不小于300元。
四、液化气实行最高出厂价格。最高出厂价格按照与供军队用90号汽油出厂价格保持0.92:1的比价关系确定,供需双方可在不超过最高出厂价格的前提下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五、上述调整后的价格自2009年3月25日零时起执行。
六、中石化天津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销售分公司要切实承担保证市场供应的责任,合理安排调运。同时,要督促所属企业严格执行价格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