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加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健全和完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制度。规范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操作,加强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病原微生物菌(毒)种采集、运输、贮存等环节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管,严防病原微生物病原体的实验室感染和扩散。组织针对全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状况的专项检查,为确保世博会期间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奠定基础。
五、加强医疗服务和血液安全监督
22、加强对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的指导和培训。通过举办专题讲座、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开展对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宣传培训,帮助医疗机构及时发现问题,增强其依法执业的意识和自觉性,规范医疗执业行为。
23、加强医疗服务日常监督。不断完善监督措施,逐步实现监督的制度化和规范化。进一步贯彻实施《上海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暂行办法》,对不良执业行为积分在校验周期内达到规定分值的医疗机构,要认真落实对医疗机构有关负责人、管理人员及医务人员的培训。加强对未及时校验、换证的机构、人员的监督执法力度。
24、完善医疗机构卫生监督信息公示栏工作。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继续加强对卫生监督信息公示栏的管理,及时发布、更新公示信息,有效发挥卫生监督信息公示栏的社会监管作用。
25、加强对各级中医医院临床科室名称的规范管理。组织开展对贯彻执行《关于规范中医医院与临床科室名称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8]12号)情况的调研,并进一步制定有关管理规范。
26、继续保持打击无证行医和“医托”行为的高压态势。加强社会宣传力度和典型案件曝光力度,加强对重点区域和突出问题,特别是非法接生、非法开展终止妊娠手术行为的打击力度,防止无证行医和“医托”行为反弹。继续保持专项行动中建立的部门联动机制和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探索建立和完善综合治理长效工作机制。
27、加大血液安全监督力度。进一步完善血液安全监督的制度建设,严格规范采供血机构的执业行为和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行为;加强部门联动,依法查处非法组织他人卖血、冒名顶替献血等不法行为。
六、加强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核工作
28、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核工作。建立市和区县及部门间沟通机制,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做好建设项目的预防性卫生审核工作,尤其要确保世博会建设项目以及本市重大工程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核工作及时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