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事局关于出国(境)培训项目办理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淄人发[2009]75号)
各区县人事局、高新区组织人事部,市直有关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省人事厅《关于改进出国境培训项目办理程序的通知》(鲁人发[2002]23号)和《出国(境)培训项目办理程序及报批材料(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出国(境)培训是指从国内企、事业单位及党和国家机关,选派各类人员(包括技术、管理等)到国外或港、澳地区,采取多种形式(包括研修、实习)学习先进的实用技术、生产技能、科学的经营管理经验以及其它业务知识(不包括国家教委归口管理的向国外派遣留学和进修人员)。市外国专家局是我市出国(境)培训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二、办理出国(境)培训需由派出单位负责组织人事工作的人员持下列材料到市外国专家局办理相关手续:
(一)组团通知原件及复印件。必须注明国家专项经费的资助比例,并明确列出收取的费用金额、开户行、户名及账号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