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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关于印发《徐州市困难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

徐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困难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徐州市困难企业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相关条件审报。
  附件: 徐州市困难企业申请认定表

徐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徐州市财政局
徐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徐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徐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00九年三月十八日

徐州市困难企业认定办法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117号)、省政府《关于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切实做好稳定就业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08〕103号)、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的实施意见》(苏劳社〔2008〕96号)等文件精神,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根据《关于新形势下服务就业的意见》(徐政发〔2009〕2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机构设置
  成立由市劳动保障、财政、国资、经贸、地税部门组成的市困难企业认定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困难企业的认定工作。市劳动保障部门分管领导任组长,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联席会议制度
  建立由工作小组组长主持成员单位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集中对申报的困难企业进行认定。联席会议每月召开两次,分别在每月第一周的周二下午和第三周的周二下午。
  三、有关部门职责
  劳动保障部门主要负责对企业支付职工工资、参加社会保险、裁员情况的审核。
  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对企业资产经营情况的审核。
  国资部门主要负责对国有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的审核。
  经贸部门主要负责对除国企以外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的审核。
  地税部门主要负责对企业社会保险费征缴情况的审核。
  四、认定所需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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