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物价局关于开展2009年全市收费单位收费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
(洪价信息字[2009]4号)
各县区物价局、各收费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收费管理,优化经济环境,规范收费行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收费单位收费员培训、发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计收费字[2002]363号)的第十二条:“《收费员证》自发放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收费员证》到期后,原持证收费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换发新的《收费员证》”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2009年全市收费单位收费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一、培训对象:
凡在全市范围内实施收费的单位或部门未办理《收费员证》的或在2006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收费员证》的单位分管收费工作的领导、财务负责人和专职从事收费工作的人员均需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换发新的《收费员证》。
二、组织实施
我市收费单位的收费员继续教育培训实行统一领导,市物价局价格信息中心负责组织全市收费员继续教育培训。
三、培训时间
收费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于2009年4月开始,至2009年12月31日前结束,每期培训不少于3天。
四、培训费用
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各类培训和考试收费管理的通知》(赣计收费字[2001]89号)和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开展全省收费单位收费员培训工作的通知》(赣计收费函字[2003]49号)的规定,每人收取培训费、教材资料费等190元整。
五、具体要求
1、各县区物价局应加强对收费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领导,要指定专人负责。
2、市本级收费单位由市物价局负责组织通知;县区的收费单位由县区物价局具体负责通知。
3、培训结束后,由市物价局统一组织考试,考试合格者换发省价格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收费员证》。
各单位接此通知后,务必认真做好培训前的准备工作,确保年底前完成全市收费员的继续再教育培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