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市彭城老年大学有关收费问题的批复
(徐价费[2009]24号)
市彭城老年大学:
你校《关于调整老年大学学员学费的请示》收悉。现将有关收费问题批复如下:
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苏价费〔2003〕408号、苏财综[2003]157号文件规定:“除国家机关举办的培训以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举办的法定培训外,其它各类培训(含企业组织和非企业组织举办的培训)收费均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项目包括报名费、培训费、教材资料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培训机构自主确定。”根据上述文件精神,彭城老年大学培训收费标准由你校自定。收费前需将培训科目名称、课时安排、收费标准进行公示。收费需向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