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新修改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宣贯方案的通知
(赣质监法发[2009]1号)
各设区市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1月24日,国务院公布了《关于
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新修改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将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为此,省局特制定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宣贯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三月十八日
为切实做好新修改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的部署及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党中央提出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全局,充分认识新
《条例》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学习,严格履行职责,把新
《条例》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推进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和节能监管工作迈上新台阶,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安全发展和节约发展作出贡献。
二、领导机构
省局成立新
《条例》宣贯领导小组,由副局长徐光辉任组长,李江生、李党建任副组长,法规处、特种设备处具体负责宣贯工作的组织实施。
三、宣贯时间
2009年3月20日至2009年4月30日。
四、宣贯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