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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修订)

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人口计生委发〔2009〕35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口计生委:

  为进一步规范人口和计划生育证件管理,我委对2002年1月21日起施行的《重庆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审批程序》进行了修订,制定了《重庆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该《办法》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登记(登记号渝文审〔2009〕8号),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重庆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规范《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工作,根据《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的监督指导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的受理和发放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可以在本市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一)依法登记结婚;

  (二)本市户籍;

  (三)夫妻双方依法生育1个子女,没有违法生育;

  (四)夫妻女方未满49周岁。

  离婚、丧偶和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终止妊娠,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也可以在本市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居住在本市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公民,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第四条 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公民,应当提供以下材料及复印件:

  (一)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二)独生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及复印件;

  (三)申请人1寸近照两张;

  (四)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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