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执法检查阶段。9月至10月,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人员,对所辖地区施工企业及工程项目专项整治情况监督检查。要针对重点单位、重点项目、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制定检查计划,重点检查施工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机构建立、方案制定、责任落实、组织实施和自查自改情况。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降低安全生产条件行为的,要责令其整改,录入企业不良行为档案;整改不力的,要依法严处。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认可条件的,要按规定程序逐级上报省建设主管部门暂扣或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检查中发现的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三类”人员,要严格按记分考核办法进行记分。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把检查处理情况及时上报市局,并在本地区进行通报。
(四)总结评估阶段。11月至12月份,各市、区建设主管部门要召开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情况通报会,市建设局将适时召开专项整治情况总结会,总结和推广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经验和成果,找出整治工作中不足,制定相应的对策和措施,逐步建立长效的安全监管、专项整治机制。
六、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充分认识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施工企业相应成立各市(区)建筑施工安全文明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在组织上确保专项整治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二)切实落实好专项整治工作。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目标明确、内容具体、重点突出、操作性强的实施方案。专项整治工作的开展要做到六个结合:一是与以监管和服务为主题的“安全生产年”活动相结合;二是与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要求相结合;三是与开展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设工作要求相结合;四是与建立和完善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相结合;五是与《苏州市环境保护蓝天工程方案》的贯彻落实相结合;六是与施工人员特别是一线民工的安全培训教育工作相结合,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三)大力开展宣传活动。把专项整治工作的目的、要求和内容及时传达到施工企业,落实到项目上。对专项整治工作业绩突出的先进典型要大力宣传,对存在问题较多或存在重大隐患的企业除责令立即整改外,还要通过各地工程建设网予以曝光并录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
(四)坚持边查边改。专项整治工作从开始阶段就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针对存在问题和隐患,边查边改。对每个环节、每个过程认真把关,确保整治工作不走过场。要加强层级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发出整改指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