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不良行为记录的减分标准:
1.发生一起一般工程建设质量(经济损失10万元以内)安全事故监理有责任的,扣2~8分;考核期内发生二起一般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事故监理有责任的,扣8~16分。
2.受到省级、市级、市(县)区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视情节每次分别扣3~5分。受到建设部、省级、市级、市(县)区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企业和个人每次分别扣5、4、3、2分。
3.未按建设程序及时办理资质核验、合同备案的每个项目扣2分;按新部颁资质标准,每少一名注册监理工程师扣2分。
第十三条 工程监理企业如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综合考评表”的,一律扣3分;如经催报,仍未上报的,再扣5分,且综合考评不得评为A等级。
第十四条 工程监理企业提交的“综合考评表”如有虚报、瞒报或其它不正当行为的,加分的倒扣分,减分的加倍减分。且综合考评不得评为A等级。
第十五条 在综合考评年度内,同一企业的同一工程获得同一事项(件)不同级别荣誉(处罚或处理)的,按最高标准加(减)分,不作累计加(减)分。
第十六条 对考核期内没有工程业绩(以施工许可证或经合同备案的项目为准)的外地进苏工程监理企业,不予综合考评。
第十七条 为体现企业规模(项目个数、合同额)与考评分值之间关系的相对公平,企业年度完成工程监理业务收入低于按资质等级的市平均值的,按90%计分。
外地进苏工程监理企业,考核期内在本市行政区域只承揽到一个工程监理项目(以施工许可证或经合同备案的项目为准),工程造价在二千万元或二万平方米以内的,其综合考评累计分值按80%计;只承揽到二个工程监理项目,工程造价在四千万元或六万平方米以内的,其综合考评累计分值按90%计。
第十八条 凡考核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当年综合考评直接评为D等级:
1.发生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工程建设质量事故和较大安全事故监理有责任的;
2.受到降低资质等级处罚的;
3.暂扣资质证书经整改仍不到位的;
4.被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整改期暂停承揽工程监理业务一年(包括一年)以上的;
5.因企业、项目监理机构未履行监理法定职责,工程项目建设中发生事端,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第十九条 在综合考评期内,工程监理企业有扰乱建筑市场秩序,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严重失信行为,应当作为评价依据予以考虑。
第二十条 综合考评结果将作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监理企业动态监管、分类管理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