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不定期对工程监理企业及其承接的工程项目进行检查,加强对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工作质量的常效监管考查工作,依照规定程序认定企业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并及时将行为信息录入其信用档案。
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的认定依据:主要包括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它行政、司法等部门的各类判决书、裁决书、决定书、通知书、通报、通告、公告等文书。
第七条 苏州市建设局每年3月前发布年度工程监理企业综合考评结果,考核期为上年度1月1日至次年度12月底。
第八条 综合考评基本分值为100分,根据工程监理企业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录,对照加分或减分标准,计算总分数,并从高分到低分对监理企业进行排序。
综合考评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级,各等级的比例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体现动态监管和差别化监管的原则。
第九条 信用信息录入与考评按照“属地”原则进行。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只对在本辖区域内发生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录进行录入、考评,辖区外的则不予考虑。
第十条 工程监理企业综合考评程序:
1.参加综合考评的工程监理企业,应当在每年春节前或在单项(外地企业)工程项目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向监理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综合考评表”,如实填报本企业在考核期内发生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录。
对在市域范围内流动的苏州市工程监理企业,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其在本辖区内发生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及时报市综合考评办公室,供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考评。
2.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工程监理企业提出初步考评意见,并报市综合考评办公室。市综合考评办公室综合汇总后提出监理企业综合考评初步意见。
3.苏州市工程监理企业综合考评领导小组审核确定,并对考评结果统一公示、公布,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第十一条 良好行为记录的加分标准:
1.获得国家级、省政府、市政府、市(县)级政府荣誉的,每次分别加10、8、6、4分;
2.获得建设部、省级、市级、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荣誉的,每次分别加8、6、4、3分;
3.获得建设部、省级、市级、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专项荣誉的,每次分别加7、5、3、2分;
4.受到建设部、省级、市级、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表扬的,每次分别加5、4、3、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