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工程监理企业综合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建筑〔2009〕4号)
各市(区)建设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苏州高新区建设局,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规范工程监理市场秩序,激励守信行为,惩戒失信行为,实现信用信息资源共享,营造公正、公开、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建筑市场环境,经研究,制定了《苏州市工程监理企业综合考评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苏州市工程监理企业综合考评暂行办法》
二○○九年三月十一日
附:
苏州市工程监理企业综合考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规范工程监理行为,构建诚实守信的建筑市场环境,促进监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
苏州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监理企业综合考评,是指对工程监理企业在工程监理活动中的诚信程度、自律意识和市场行为所作的年度综合评价。综合考评主要依据企业资质、人员资格核准情况,监理合同履约情况,工程项目质量、安全、造价控制和监督强规执行等行为的记录进行评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监理企业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本市和外地进苏承揽工程监理业务的企业。
第四条 苏州市建设局负责全市范围内工程监理企业的综合考评工作。局成立苏州市工程监理企业综合考评领导小组,考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综合考评办公室),负责工程监理企业综合考评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
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辖区内注册的和外地进入辖区内承揽业务的工程监理企业的综合考评工作;中心城区内注册的和外地进入中心城区承揽业务的工程监理企业综合考评工作,由苏州市建设局具体负责。
第五条 网上信用信息是工程监理企业综合考评的重要依据。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执法机构,应当从信用信息资源共享,实现网络化动态监管出发,重视和加强监管网络的信息维护工作,及时准确地将按本办法规定所认定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等信用信息,录入苏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的“企业信用采集”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