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坚决贯彻陈建国书记关于“林业局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法,加大宣传教育,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坚决防止禁牧反弹”和王正伟主席关于“禁牧封育工作只能加强,不能放松”的重要批示精神,按照自治区林业局《关于认真做好林区禁牧封育工作的紧急通知》(宁林办发[2009] 33号)要求,坚决从严、从重、从快查处牲畜、羊只进入自然保护区、退耕还林区、封山育林区、人工造林区及防沙治沙区违法违规偷牧案件;森林、草原公安机关要作为禁牧封育工作的排头兵,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采取强硬的法律手段,切实维护林区安全,达到林区管护禁得住、不反弹的目的,巩固林区禁牧封育工作专项整治行动以来取得的成果。
对个别农牧民违法、违纪、违规进入林区偷牧的,林业主管部门和森林、草原公安机关要按照下列规定严肃处理:
(一)对进入自然保护区、退耕还林区、封山育林区、人工造林区及防沙治沙区违规偷牧的,依照《
宁夏回族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禁牧封育工作的通知》等法规文件精神,处以每只羊30元的最高罚款;进入林区偷牧并损毁围栏封育等林区保护设施、保护标志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违法、违纪、违规进入林区偷牧并阻碍林业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市公安局森林分局要依法给予严厉治安处罚(中宁县未设立森林公安机关,要移交地方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要坚决从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凡发现进入自然保护区、退耕还林区、封山育林区、人工造林区及防沙治沙区违法、违纪、违规偷牧行为,森林、草原公安民警或林政执法人员应当将违规偷牧的羊群清点数量后交由当地镇(乡)或村委会指定专人负责看管,同时将当事人带回林业部门或森林、草原公安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做好笔录,依法做出处罚决定。
(四)违规偷牧羊群在接受处罚期间的看管费用、羊圈租用费和饲草费全部由当事人负担。人工看管费用每人每天60元,羊圈租用费每只羊每天2元,饲草费每只羊每天1元。
(五)当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24小时内到指定的地点交纳罚款,逾期不交者,由林业部门或森林公安机关于次日等额拍卖羊只充抵罚款,罚款扣除20%作为工作业务费用以外,一律上缴国库,剩余羊只返还当事人。
(六)对屡教不改、顶风偷牧的,要依据有关规定,处以最高罚款,对无能力交纳罚款者,依照规定拍卖羊只充抵罚款,力争通过严厉的行政处罚,达到“刹风压势”的效果,坚决制止林区禁牧工作严重反弹的问题再次发生。
五、建立长效机制、加强林区管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