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国土资源系统服务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5月17日,实施日期:2012年6月20日)废止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加强房地产测绘收费管理的通知
(湘价服[2009]36号 二○○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各市、州物价局: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房地产测绘收费的通知》(湘价服[2005]132号)下发后,全省执行情况较好,但也存在搭售测量成果利用图和新房评估等问题。鉴于近年来受国家宏观调控和全球性金融危机影响,新建房数量逐年锐减,房产测绘量严重萎缩,为加强房地产测绘收费管理,促进房地产测绘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
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湖南省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房产、地籍测绘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事房地产测绘及建筑用地拔地定桩、建筑物放线的单位,必须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载明房产测绘、地籍测绘及市政工程测量业务的《测绘资格证书》,并依法进行工商注册登记。
二、开展房地产测绘服务,应遵循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和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房产、地籍测量规范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对其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测绘单位接受委托后,应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协议,在履行协议规定的服务、出具客观真实的测量报告后,方可向委托人收取测绘服务费。无委托协议不得收取测绘服务费。 违规测量、强制重复测量、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或测量失误造成损失的,收取的测绘服务费应退还委托人,并按违规收费予以查处。任何测绘单位不得依托有关行政部门的行政权力强制服务并收费。
三、办理报批、办证手续过程中的测量服务收费标准重新明确如下:
1、房屋分户图测量
①住宅 1.20元/㎡ (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减半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