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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核定永州市医疗废物处置收费试行标准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2010)(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6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6日)宣布失效,失效日期为2010年3月1日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核定永州市医疗废物处置收费试行标准的批复
(湘价函〔2009〕10号 二○○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永州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核定永州市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按照《湖南省危险废物处置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通过你局组织成本审核、实地考察和召开座谈会征求意见,参照外省市相关价格水平,经研究,现就你市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按照“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核定你市医疗废物处置费最高限额如下:

  1、为方便计收,有固定病床的医疗机构按出院者实际占用床位数,按月计收。收费标准为每床日1.80元。

  2、无固定病床的医疗机构和其他产生医疗废物的单位,按月定额收取,收费标准为:

日医疗废物产生量(公斤)月收费标准(元/月)
30以上1000
20-30(含30)800
10-20(含20)600
5-10(含10)400
2-5(含5)200
2以下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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